拍摄体育赛事中的运动员涉及复杂的肖像权法律问题,需综合《民法典》规定赛事性质拍摄目的及授权约定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是关键要点及法律依据:
一法律基础与侵权认定
1. 肖像权保护范围
明确界定: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肖像权包含自然人对其外部可识别形象(包括照片视频雕塑等形式)的制作使用公开及授权权利。侵权认定:未经运动员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拍摄销售其肖像(如赛事照片付费下载),或丑化污损其形象,均构成侵权(《民法典》第1019条)。不以营利为前提:现行法律已取消“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必要条件的旧规,非商业用途的擅自传播也可能侵权(如自媒体未授权发布)。2. 体育赛事的特殊性
公开场所≠放弃肖像权:运动员参赛不视为默许肖像被商业利用。例如马拉松跑者虽在开放赛道奔跑,但其形象被第三方平台拍摄并售卖仍属侵权。对抗性 vs. 艺术性赛事:对抗性赛事(如足球田径):运动员动作主要体现竞技目的,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艺术性赛事(如花样游泳体操):动作设计具有独创性和美感,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肖像权与著作权需分别授权。⚖️ 二常见侵权场景与争议
1. 第三方平台非法牟利
案例:平台“爱云动”未经授权售卖55万张马拉松选手高清照片(20元/张),被多次投诉仍持续侵权。争议焦点:平台辩称“赛道公开可拍”,但法院认定其商业销售行为超出合理使用范围,需承担法律责任。2. 赛事主办方滥用肖像
合规风险:若报名协议未明确约定肖像使用范围,主办方在官网宣传或提供付费下载服务可能侵权。责任划分:主办方委托拍摄的作品著作权归主办方所有,但若未获运动员肖像授权,仍面临侵权索赔(如姚明诉可口可乐案)。3. 自媒体与观众拍摄边界
新闻报道例外:为公共利益实施的新闻报道,可不经同意使用运动员肖像(《民法典》第1020条)。越界行为:自媒体以“评论新闻”为名发布未授权赛事特写私密训练画面,或恶意丑化形象,均构成侵权。✅ 三合法使用肖像的实践路径
1. 事前明确授权
赛事报名时需以醒目条款告知肖像使用范围(如宣传商业开发),确保运动员知情同意。示例:中国田协要求马拉松赛事在报名阶段公示摄影服务条款,官方平台需获选手单独授权方可销售照片。2. 区分拍摄主体与目的
| 拍摄主体 | 合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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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赛事官方摄影师 | 须佩戴标识,仅限指定区域拍摄;照片使用需严格遵循授权范围。 |
糖果彩APP| 新闻媒体 | 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使用肖像”可免责,但不得特写聚焦或脱离新闻背景滥用。 |
| 观众/自媒体 | 个人欣赏不侵权,公开传播需获同意;商业用途绝对禁止。 |
3. 建立维权机制
运动员可要求下架侵权照片,平台须24小时内响应(中国田协最新规范)。维权依据:若平台拒不删除,运动员可依《民法典》第1195条主张“通知-删除”责任。四行业规范与建议
主办方义务:限制非授权摄影师进入核心赛道,设置拍摄许可制度。制定肖像使用标准合同,避免条款模糊(如“用于赛事宣传”需明确具体场景)。立法完善方向:推动《体育法》增设“赛事利用权”,明确主办方对赛事图像采集的专属管理权,减少第三方盗拍争议。
运动员肖像权保护的核心在于事前授权透明化使用场景精细化维权机制高效化。赛事组织方可借鉴中国田协2025年新规,平衡商业开发与人格权保护;拍摄者需严守法律红线,区分公益报道与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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